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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玩笑的代价

发布时间: 2020-04-23 15:55:40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098

 

 

 

        同学本该和睦相处,却因玩笑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矛盾,进而引发校园暴力。事件中人不知劝阻,反而围观起哄、加入斗殴,最终害人又害己。

 

        案情

 

        小慧和东东不仅是同班同学,还是邻居,两人经常结伴回家。一天,在回家的途中二人发生口角,并于第二天,分别约上“朋友”到约定地点“说清楚”。两人惊讶的发现,约定的斗殴地点已经聚集了20多人。双方的人对骂、喧闹,吓坏了周围的居民。东东和小慧感觉事情正在向着自己无法控制的趋势发展,想要阻止,但已经无能为力。很快的,小军不顾东东和小慧的劝阻,带着4名13岁左右的男孩,对东东的朋友进行了殴打,导致其中一人头部受伤。起哄的少年们看见伤者流血倒地,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纷纷逃离斗殴现场。小慧和东东追悔莫及,拨打了120。

 

         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涉案少年们在父母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小慧、东东、小军召集了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斗殴,一方面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对参加斗殴的人员造成了人身伤害。三人的行为系聚众斗殴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小慧、东东以及积极参与斗殴的其他未满16岁的人员,不对其聚众斗殴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依照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还要求监护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小军已满16岁,应当为其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检察官对小军及其父母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并督促小军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最终,被害人谅解了小军。考虑到16岁的小军系初犯、偶犯,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的情节,被害人也原意给小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要求小军接受为期12个月的监督考察,如其表现良好,才能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小军再次发生不良行为,检察官将依法提起公诉。小军和父母感叹说,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小军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两个家庭也将因此支离破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检察官提醒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不禁会想,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为何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东东和小慧不能够冷静的处理误解和矛盾,动辄诉诸武力。二是参与斗殴的其他少年不懂得对二人进行劝阻,反而抱着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扇风点火、意气用事,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三是所有涉案人员包括被害人在内,缺乏安全意识,不懂得研判、估计参与斗殴的危险性,导致了伤人又伤己的危害后果。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涉案少年们法律意识淡薄,在实施行为之前根本没有考虑过是否违反了法律,在斗殴人群聚集时也没有想到要及时报警予以制止。对于发生在身边的校园暴力事件,作为旁观者,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报警、报告学校,决不能围观起哄充当帮凶;对同学之间的日常矛盾,我们应当学会理智对待、巧妙化解,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能对斗殴的邀约予以回应、承诺。对于来者不善的挑衅和欺侮,我们应当及时向学校、父母和身边人寻求保护,必要时报警求助。

 

(本期说法检察官    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景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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