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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鱼儿惹的祸

发布时间: 2020-04-20 11:32:53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472

 

 

 

        民以食为天!中国几千年的饮食文化令人叹服,中国人民对于美食的执着更是令人折服。成都周边有的区县渔业资源丰富,河鲜享誉内外,大众对于河鲜的的追求更是用痴迷来形容,黄辣丁、刺婆、青波、豉香江团、干烧丁桂、麻辣三角峰……但是喜欢吃鱼,完全可以在鱼市购买或者在合适的时间在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钓鱼,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案  情

 

        张宇、小帅和王磊是相交多年的好朋友,又是老乡,三人中张宇的家境比较殷实。

 

        张宇早些时候在新津县永商镇的河边上看到别人在船上电过鱼,他觉得电鱼的效果比较好,也有点“刺激”,也想去试试。2018年3月初,他在淘宝上购买了电瓶、变压器、冲锋舟,还有开船的螺旋桨等物品。

 

       张宇:小帅,我买的变压器到货了。你今天下午过来帮忙组装船,晚上我们去河边电鱼。

 

        小帅:电鱼啊,怎么电?

 

        张宇的电话又进了一个电话,是王磊打进的。

 

        张宇:哎呀,你怎么那么啰嗦。王磊打电话来了,你下午过来就是了。

 

        张宇接通王磊的电话:喂,王磊。

 

        王磊:我这约了两个朋友,今晚我们一起吃饭,搓麻将。

 

        张宇:今晚不行,我约了小帅一起去电鱼。你也别打麻将了,我们一起去电鱼,这多刺激啊。

 

        王磊:行,电鱼我也只听说过,那下午见。

 

        三人把电鱼装备安装好后,晚上10点左右,三人来到河边,由于王磊不会电鱼,加上橡皮艇只能坐两个人,于是张宇和小帅上船电鱼,王磊在岸边等待。两人在船上一番忙活,电了鲫鱼2.26公斤、鲤鱼1.82公斤、鲶鱼1.3公斤。一个多小时后,渔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将三人挡获。

 

        三人归案后,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决定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宇、小帅;决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磊。

 

        以案说法

 

        非法电鱼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比家庭电压220伏还要大,凡是被电压电击到的鱼基本活不下来,因此电鱼是鱼类的“头号杀手”,即便有的鱼侥幸能够活下来,其生长规律也会发生改变,要么不能繁殖,即便繁殖出来的鱼都是畸形。

 

        与此同时,电鱼还间接会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因电量过大会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受到严重影响。而被电死的鱼残留水中,经一段时间发生腐烂,也会导致水体污染发臭。

 

        其次,电鱼是危险的事情。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人接触了水面,也会给电鱼者本人带来致命危险。因此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并没有下水电鱼的王磊并没有实施电鱼的行为,为什么也会触犯法律呢?因为我国《刑法》第27条中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学界又称帮助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物理或者心理帮助的,就有可能构成从犯。这起案件中,王磊虽然未直接实施电鱼行为,但是他协助张宇、小帅搬卸作案工具是具体帮助行为,在两人电鱼时并未离开,而是在一旁等候,这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心理上的帮助行为。但是对于从犯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嫌疑人非法捕捞的河鱼重量为5.38公斤,虽然数量不算很多,但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已是破坏了生态平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电鱼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希望大家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期说法检察官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孙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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