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破解文物保护三方面难点

发布时间: 2023-09-30 11:20:00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528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邛崃、都江堰等地基层检察院积极响应,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了一批文物保护问题,但也发现了散落乡间的低等级和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足、散布街头巷尾的文物难以避免受人为因素干扰、私人所有文物保护难度大等三方面难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协同有关部门破解难题,助力即将推开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并为修改文物保护法提供实践样本。

  一、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文物保护问题

  一是对散落乡间的低等级、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够。文物保护法建立了不可移动文物分级保护制度。现实中,低等级、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通常占当地不可移动文物的绝对多数。如成都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691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9处,其余为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这些低等级、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尚未被系统考古、未被充分发掘价值,有一些还会随着时间推移、相似类型文物持续减少而价值不断提升。因此,包括无等级文物在内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都应予以依法保护。然而,低等级、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广且较为零散,存在保存状况差等问题,尤其是散布乡间的低等级、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因地处偏远地区,其文物价值发掘及保护更容易被忽视。如成都市某地检察院发现山间一处始建于1878年的古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经初步判断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但其因地处偏远未能得到系统考证、长期疏于修缮,已出现结构性不安全裂缝。对此,该院邀请省、市文物专家指导,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将古桥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督促属地镇政府申请资金开展修缮。

  二是散布在街头巷尾的不可移动文物面临人为破坏风险。文物保护与城镇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是文物保护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过去,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城镇发展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拆真建假、拆旧建新、拆小建大等破坏文物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此类问题改观明显。目前,多数不可移动文物以点状分散于街头巷尾,除了年久失修外还面临人为破坏风险,其保护同样值得重视。如成都市某地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一处极具川西特色的字库塔,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商业区和居民生活区内,存在群众随意攀爬进入、临近围墙处随意停放机动车、居民紧邻围墙搭棚从事商业活动等问题,塔身已有明显涂抹痕迹,部分砖块已经缺失。对此,该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推动文物保护工作。

  三是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待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但是,文物保护法未明确规定文物所有人拒不履行修缮保养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存在有关部门拟对文物进行修缮时遭到文物所有人、占有人阻碍的情况。如成都市某地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红色文物)变成了D级危房,在相关部门进行修缮过程中,竟然有个别人阻碍文物修缮,导致该文物持续处于危险状况。由此可见,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存在机制有待完善、相关人员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升等问题。

  二、公益诉讼助力破解文物保护难点的相关建议

  上述难题的产生,既有文物保护工作复杂、难度大等客观原因,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不够重视,人员、资金投入不足的主观原因。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且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即将推开的背景之下,检察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以新一轮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积极履职,推动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更加有力。检察机关要及时对接文旅部门,配合参与全国文物“四普”筹备和实施工作;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梳理分析工作情况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支持文旅部门调研论证文物价值,推动将具有较高价值的无等级文物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提升保护等级;推动开展专项巡查整治,建立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问题清单台账;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探索引入文物保险、提升文物保护智慧化管理水平等,最大程度消除文物保护盲区。

  二是针对文物保护具体问题综合履职,推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镇建设、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检察机关针对散布街头巷尾,短期无法或难以完全避免被周边居民生活影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在公益诉讼个案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日常修缮,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凸显文物公共属性、公共价值基础上,推动挖掘其经济价值,让不可移动文物从“负担”变为“赋能”。

  三是以问题为导向协同履职,推动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更加规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文旅部门、属地政府对接,摸排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1条之规定,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依法给予经费、人员、技术等方面支持,或者督促查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违法行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文物所有人履行文物修缮义务,解决文物所有人、占有人阻碍文物修缮等行为中存在的冲突。此外,检察机关还可协同开展文物普法宣传和文物保护知识科普教育,提升公众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并通过打造典型案例、开展调研等为文物保护法修改提供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