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四)

发布时间: 2021-11-16 15:09:00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3923


成都A网络公司、杨某某、冯某某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成都A网络公司经集体讨论撰写上市公司四川B集团旗下房产项目的不实负面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以及“今日头条”等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同年12月,成都A网络公司员工冯某某根据公司安排两次前往B集团谈判。在B集团明确表示无广告投放意愿、只想删除负面文章的情况下,冯某某仍以负面文章为要挟,要求对方支付20万元网络服务费。为避免不良影响,B集团旗下公司被迫支付20万元,成都A网络公司随即删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以冯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移送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成都A网络公司故意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强迫被害企业签订广告协议的基本事实清楚,但证据还需完善,遂退回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提出意见建议30余条,引导侦查机关取得关键性证言;启动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充分听取被害企业意见;督促成都A网络公司全额退赔并出具书面致歉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成都A网络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负面稿件,强迫对方接受网络服务,应认定为强迫交易,并且属于单位犯罪。检察机关遂依法追加单位犯罪主体成都A网络公司并追加总经理杨某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案是成都首例地产自媒体有偿删帖案,在精准打击违法犯罪、净化新兴业态市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一是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有效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本案存在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认定争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备提供网络广告服务的能力和可能性,但未依法有序开展经营,而是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达成交易进而牟取不法利益,既侵犯被害方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二是厘清法律责任,切实有力揭穿犯罪利益链条。本案最初仅以自然人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发挥诉讼主导作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审查案件是个人偶发行为还是公司惯常行为,查明作案过程完全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杨某某全程知情且参与,系涉案事实的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是打击与保护并重,检力促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害企业意见,保障各方诉讼权益,推动退赔退赃和社会关系修复。通过个案办理,给市场主体注入法治信心,引导行业依法经营,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检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