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三)

发布时间: 2021-11-16 15:07:21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4003


罗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系某国资管理公司管理部部长。2013年,罗某利用负责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和招租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甲公司余某等人请托,为甲公司承租综合市场房屋并转租获利提供帮助,收受余某等人口头承诺的甲公司25%“干股”(未实际转让)。期间,罗某经与余某等人商议,于2014年分红5万;2015年底,因余某私自挪用甲公司租金收益约60万,甲公司股东经商议决定由余某个人向每位股东偿还各15万元分红款,罗某优先受偿。至案发前,罗某从余某处陆续分得其中的6.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受贿20万元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对罗某某受贿金额11.5万元予以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审查核实工作,并提出详实精准的支持抗诉意见。2020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受贿数额为20万元,结合其中8.5万元受贿未遂情节,改判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受贿手段相对隐蔽的案例,涉及“干股分红”型受贿数额的认定。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某国资管理公司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甲公司股东余某等谋取了建综市场房屋承租权,收受请托人干股(未实际转让)分红的,属于受贿行为,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贿赂金额约定明确或基于合意的分配规则能够确定的,如果行贿方已按照确定的数额开始进行给付,即使案发前未给付完全,仍应将合意约定的全部数额计入受贿数额,才能实现对权钱交易犯罪行为的完整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