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五)

发布时间: 2021-11-16 15:10:26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3910


杨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掌握的密钥盗窃公司货款454702元。2019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扣押在案的454702元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简阳市人民法院并未及时执行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454702元退赔被害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判决内容。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内设机构工作推进会议时了解到,第一检察部办理的杨某某盗窃案判决生效后,判决中退赔一项内容未执行到位。第三检察部立即启动刑事执行监督程序开展调查,发现该案依法应退赔被害单位的涉案款45470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法院未及时执行相关判决,对被害单位进行走访了解到公司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情况。2020年4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简阳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执行生效判决,同时向公安机关口头提出及时将款项移交法院的建议。2020年6月,简阳市人民法院将执行款454702元发还被害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一是突出重点精准监督。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被扣押款物的判决属于财产刑执行内容,检察机关紧紧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本案精准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二是创新机制形成合力。该院在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方面细化举措,创新监督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本案中第一检察部发现应当退赔被害单位的款物未被人民法院及时执行,遂向第三检察部移送线索,及时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三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服务“六稳”“六保”精神,以财产刑执行监督为切入点,依法督促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