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二)

发布时间: 2021-11-16 15:06:04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4006


白某某、陈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以来,白某某招募陈某某等人在缅甸多地建立“吞毒点”,以“招工”“带货”“挣快钱”为名,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将“不吸毒”“无犯罪前科”的人员从国内诱骗至缅甸充当“背毒马仔”,期间采取金钱利诱、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先后逼迫数十名人员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向成都等地走私、贩卖海洛因。该犯罪团伙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以白某某为组织者,陈某某等人为骨干,项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组织有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人民币,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期间通过查阅卷宗等,建议侦查机关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基本特征补充完善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方式组织化,作案模式固定化特点,与侦查机关多次会商案情,期间提出补证建议200余条,深挖犯罪11笔,在起诉阶段准确将案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庭审中,专案组精心准备出庭预案,所有指控均获法院判决支持,首犯白某某被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省首例特大跨国涉毒涉黑案,其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有别于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典型性特点。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领域内黑恶势力的指示精神,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坚持精细化审查确保案件质效。经审查认为,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让大量没有犯罪前科、身体健康的求职人员充当“背毒马仔”实施毒品犯罪,以及有组织地让大量毒品从境外流入境内,对我国公民人身安全、边境安全、网络安全等造成了重大危害,因此认为该案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仍然符合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同时为了体现从严打击核心成员,以及“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检察机关全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涉及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以及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最终组织者白某某被判处死刑。该案震慑了境内外贩毒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