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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乘客

发布时间: 2020-12-02 10:20:25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358


朋友聚会喝酒助兴是中国传统的社会风尚和酒桌文化,但酒后驾车酿造的事故比比皆是,饮酒固然可以助兴,然而过度不加节制地豪饮,却往往事与愿违,不仅伤身伤心,还容易引发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案件,给自己和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随着酒驾入刑和普法活动的开展,代驾和滴滴出行专车走进了我们的视野。滴滴出行是现今社会的常用出行方式,方便省心,但也引发了新的矛盾。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还在我们的心头挥之不去,却又爆出了更多的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酿造祸患的事件。


案 情


2019年8月23号晚,温江的一家餐馆。一个男子在朋友的搀扶下,走出了餐馆的大门。这名男子叫刘杰,他刚和朋友聚会结束。他用手机预约了一辆滴滴出行专车。


廖常:您好,滴滴专车。我已经到达指定位置,请问您现在到了吗?


刘杰(酒后稍微有点口齿不清):我看见你了,我马上过来。


廖常:您好麻烦确认一下,终点是城西公寓是吗?


刘杰:是是是,快走吧。啧,我这头也忒疼了点。


刘杰OS:这走的是哪儿啊?这司机不会看我喝多了故意绕路吧。

(起身伸手箍住廖常的脖子)


刘杰:你这司机也忒不道德了看我喝多了故意绕路。


廖常:先生,您先松手,这是在高速上很危险。我是在按照导航的路线在走绝对没有故意绕路。


刘杰:你怎么停在这里了,你想干嘛?!


报警电话:您好, 110,请问需要什么帮助?


廖常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假装在回答刘杰的话:先生这是在成温邛高速到绕城高速的连接处,我是完全按照导航在走,您箍着我的脖子我也没有办法开车。


刘杰:你开车走我就放手,不然别想我放!


警察:这位先生请你立刻松手,你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幸好没出事,不然你的麻烦就大了,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刘杰:啊?我做啥了?

 

虽然司机廖常仅仅脖子处有红肿,身体并未受到严重伤害,但刘杰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有造成车辆颠覆,连环车祸的现实危险,不特定的危害了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最终,刘杰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以案说法


醉酒的人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刘杰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与驾驶员发生争执,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具有毁灭的现实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要件。有人认为,醉酒后失去理智导致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按照刑法理论来说,通过行为人自由意志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杰虽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但仍应当追究刘杰的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刘杰的行为并未酿造重大后果,如果仅仅这样的轻微行为都予以定罪处罚,刑法未免太过严苛。但我们应明晰这类犯罪行为如果放任,就会造成重大后果,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刑法》明文规定,对这类行为予以禁止。特别是在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专门针对扰乱司机驾驶的行为,出台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乘客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刘杰的犯罪行为能否免于处罚呢?回答是肯定的,不能。我国《刑法》仅仅在第24条明文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并未在其他条款有所规定。而且,本案中刘杰醉酒犯罪也不能免责。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因此,醉酒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打车出行已经成为普遍的出行方式,无论是出租、大巴还是公交,都不可避免的与司机打交道。我们希望在与司机发生争执的时候能够冷静下来,谁也不愿意看到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再次发生,避免在行车过程中与司机进行争吵和实施妨害司机驾驶车辆行为的发生。而且,酒后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人们应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饮酒时应量力而行,不要因醉酒而干下后悔莫及的事。


(本期说法检察官 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王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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