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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商业合作,一生悔恨泪

发布时间: 2020-11-24 16:48:59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186


案 情


彭铁(化名),是一名长期从事钢铁铸造行业的工人,2017年开始从父亲手中接管了位于大邑县的机械铸造厂,这个厂从他父亲经营时就处于亏损状况。彭铁经营期间也是好几次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王钢(化名)自进入社会以来就跟随父亲王大钢从事钢铁行业,深谙其中之道,2016年,他在大邑县开设了一家回收站从事废钢等回收倒卖。


因为彭铁与王钢是同行,平时往来也比较多,两个人也有些交情。一天,王钢找到彭铁,两人一阵寒暄后,决定共同出资买些废钢铁,然后使用彭铁铸造厂里的设备生产钢胚,赚的钱平分。


2017年4月,两人开始在彭铁的厂内一隐蔽车间以废旧钢铁为原料,经过中频炉熔化的方式生产钢坯。生产出的钢坯全部由王钢负责销售。两人用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中频炉进行炼钢,通过此种程序炼制钢坯,俗称“地条钢”,而“地条钢”也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王钢将生产的钢坯运到彭铁经营的回收站储存,还从外地购买类似的钢坯,在回收站内统一进行焊氧切割,切成固定的长度,最后再运往崇州王大钢经营的角钢生产公司,制造成成品角钢。这一切看起来似乎都是正常的商业链条操作,却是法律不能容忍的。因为这些经过简单物理加工制作的成品角钢经检验大部分都不符合国家标准。


经过这次的交易,王钢和彭铁尝到了不少的甜头,于是他们开始更大范围地进行销售。而与他们合作的崇州角钢生产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将生产出来的角钢以每吨3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运往成都的八家经销商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四千余万元。


2018年4月25日,大邑县公安局对王钢、彭铁等人生产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


2019年2月2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王钢、彭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14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被告人王钢、彭铁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两名被告人作有罪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钢、彭铁明知王大钢生产、销售伪劣角钢,而为其提供原材料“地条钢”,他们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 “地条钢”属于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中的第65项明令淘汰的产品。本案中,王钢、彭铁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中频炉熔化后,倒入模具中冷却成型的钢坯,正是“地条钢”。“地条钢”的危害是加剧产能过剩、扰乱市场、污染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本案中,王钢、彭铁明知王大钢以这些钢坯为原料利用淘汰落后工艺生产伪劣角钢并销售,而为王大钢提供原材料钢坯,系王大钢的共犯,两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0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商人逐利乃本性,但王钢、彭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罔顾法律,甘愿冒险,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生产伪劣角钢不仅危害别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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