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双眼,别被“假货”折了腰

发布时间: 2019-12-04 09:36:34   作者:崇州检察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944

【案情摘要】

    2017年10月起,老夏和老雷夫妇根据李红夫妇提供的童鞋样图生产了假冒古驰、巴宝莉商标的五款童鞋,商品总金额22万余元。李红夫妇逐渐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假售假链条,生意也越发火热起来。

    小许、小范在明知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购物网站账号销售这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00余万元。而负责打包的老赵由于出身于农村,文化程度低,她对各种名牌没有认知,对李红夫妇销售假冒名牌产品并不知情。 

    201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现场查获70余种贴有商标的商品2万余件,其中涉及假冒巴宝莉、古驰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29万余元。

   经审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红、杨韬、小许、小范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李红、杨韬夫妇伙同犯罪嫌疑人老夏、老雷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案说法】

    经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商标,代表的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依据。生活中出现大量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价高质次的的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不利于让更多的人去勇于创新,乐于创新,惠及于民。

    表面上看,小许和小范二人只是受雇于李红夫妇,拿工资吃饭,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没有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的遭遇当然是令人同情的,但是,从刑法角度讲,小许和小范二人在明知李红夫妇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依然协助李红夫妇从事非法活动,系共同犯罪,依法构成李红夫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检察机关会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犯罪的参与程度和他们的悔罪认罪态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罪刑责相适应的量刑建议。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案物品的保管和处理有严格规定,对此也有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程序。在成都地区,近年来在政法委主导下,各区县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了涉案物品保管中心,建成了高标准的规范化保管场所,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集中统一保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会对涉案物品如何处理进行判决,等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会根据判决对涉案物品做出相应处理。因此办案中查扣的假名牌绝对不会再有机会出现在市场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至于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五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位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心理,不要盲目相信品牌,购买产品时不要贪图便宜,谨防买到“假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