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息?!天上不会掉馅饼

发布时间: 2019-09-12 14:15:44   作者:青白江检察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945

【简要案情】

    杨某注册创建四川某投资公司,但其实是一个空壳公司,公司负责人杨某以向并不存在的洛阳高科公司进行投资为幌子,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某派出公司多名业务员频繁对外发放宣传资料,在宣传中声称项目1万元起投,上不封顶,年息18%至24%不等,投资期限1至12个月。面对高额利息的引诱,70多名群众投资了这个所谓的“项目”,投资款共计370余万元,收到这笔巨款的杨某携带巨款潜逃回了老家。

    2018年9月19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然而此时,诈骗来的款项已经被杨某挥霍一空。2018年12月杨某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通过成立空壳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共骗取了70多名群众共计370余万元,随后逃之夭夭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但是他不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终,他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呢?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也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集资诈骗金额为370余万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的陷阱呢?集资诈骗的不法分子通常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利用部分群众贪财和盲目从众的心理,不断鼓吹其经营项目的高收益,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诱骗群众。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结果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甚至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温馨提醒】

    对于高收益率的投资,应当进行多方考察,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盲目跟风,给自己的资金造成损失。结合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要看集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等。认清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保卫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保卫子女的受教育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