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陈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检察和解案

发布时间: 2023-11-13 09:14:28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744

【关键词】

代位求偿  用人单位责任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近年来,成都市某环卫公司出于环保和节能考虑,购置了一批新能源电动环卫作业车辆(包括道路清扫车、垃圾清运车、高压冲洗车等),在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情况下,即在机动车道路、非机动车道路上开展日常保洁作业。陈某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日常需驾驶环卫车进行保洁作业,无驾驶证。

2021年7月3日15时,陈某驾驶小型电动环卫垃圾清运车,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某商业大厦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回收垃圾。陈某在回收垃圾后倒车,撞到刘某停放此处的宝马牌汽车,致车辆前大灯(左)灯罩严重受损。陈某向刘某主动提出赔偿,但因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的新能源环卫作业电动车辆为机动车,但是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未悬挂车辆牌照,属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故应由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刘某已经投保车损险,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此次交通事故汽车维修费27400元。

2021年9月9日,某保险公司将陈某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法院),向陈某追偿该笔赔偿款。在该案审理期间,陈某因担心失去工作,拒绝向法院告知其所在环卫公司名称,导致法院无法追加用人单位某环卫公司作为被告。庭审阶段,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宝马汽车左前灯维修事实及费用,并且主张陈某应当承担保险赔偿款274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陈某对造成侵权事实及损失无异议,但是认为赔偿费用过高,无力赔偿。锦江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垫付汽车维修费后即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遂判决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27400元。之后,陈某向锦江区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1年12月29日,陈某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理由为:宝马车主刘某未停放在规划停车位,且未鸣笛示意,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业大厦物业公司未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宝马轿车的左前灯是全部损坏还是灯罩损坏,维修公司直接对整个大灯全部更换,导致维修价格过高,应当减少赔偿费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   锦江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多种形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一是经询问了解到陈某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执行工作任务。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是陈某而是某环卫公司,该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因陈某不愿向法院告知其用人单位名称,导致法院在原审中未能追加某环卫公司。二是经调查了解到,成都市环卫作业车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燃油环卫车辆,已经基本上按照规定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另一类是新能源环卫车辆,其中一部分新能源车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就在机动车道路或非机动车道路上开展日常保洁作业。本案中,某环卫公司交付给陈某驾驶的新能源环卫车未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陈某无驾驶证、存在违章情形,导致环保作业车辆“带病上路”,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陈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和解过程及结果   锦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执行环卫工作任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应由某环卫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锦江区检察院在分别听取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意见时发现,作为普通环卫工人的陈某出于避免与用人单位产生嫌隙的考虑,不希望与某环卫公司对簿公堂,但又因收入低,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费用,生活陷入窘迫;某保险公司虽取得胜诉判决,但陈某收入微薄、无财产可供执行。


锦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各方情况,认为本案虽然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法院审理程序没有明显错误,同时陈某不愿告知用人单位名称的行为出于人情也可以理解。如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矛盾纠纷将继续存在,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各方当事人讼累。并且,某环卫公司可能因陈某过错,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陈某追偿,或者对陈某作出处罚,甚至作出解聘处理,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反而增加当事人负担。锦江区检察院最终决定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矛盾。为此,锦江区检察院组织某保险公司、陈某和某环卫公司三方一起参与和解,根据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各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引导当事人合理处理矛盾纠纷。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赔偿款金额为23400元,某环卫公司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2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各方均对和解结果感到满意。陈某向锦江区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锦江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延伸检察职能   锦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城市环卫作业车辆“带病上路”违规违章行驶,存在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环卫工人驾驶环卫车辆进行保洁作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无牌照、无车保且无证驾驶,引发侵权类民事纠纷,只能由环卫公司和环卫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走访交通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环卫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辖区内无牌照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未上牌原因、梳理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隐患的基础上,锦江区检察院于2022年8月15日向案涉某环卫公司、区交通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以案促改”,建议区交通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城市环卫作业车辆违规违章问题的监管力度,督促环卫公司及时为环卫作业车辆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组织环卫车辆驾驶员培训考取驾驶执照,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宣讲,提高环卫车辆驾驶人员道路安全意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区交通管理局召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辖区中标环卫公司,摸排近年环卫作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督促环卫车辆依法逐步上户办证、购买车辆保险,指导环卫公司购买工信部目录内新能源汽车,逐步淘汰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安排组织环卫从业人员参加非机动车小型作业机具学习培训并且部分人员已顺利考取驾驶证D照,继续加强环卫领域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为确保城市环卫作业车辆安全规范、文明有序行驶,锦江区检察院会同区交通管理局、区综合执法管理局进一步制定《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环卫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推动环卫行业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尤其针对目前新型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缺失领域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卫车辆监督管理制度及规定,加强日常检查,为公共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和解的灵活性,引入案外人参加和解并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遗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类型的案件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和解,引入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参加和解,不局限于原审案件当事人。本案办理过程中,锦江区检察院在全面研判案情并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有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即在检察和解环节适时引入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案外人某环卫公司,通过释法说理,最终实现各方和解,既保护了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陈某的后顾之忧,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公正与效率,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类问题线索,可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融入城乡基层治理。本案办理过程中,锦江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找准案件发生的问题症结,以向相关部门、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完善对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环卫车辆特别是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的规范化管理,督促环卫公司规范对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为当地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