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七)

发布时间: 2021-11-19 16:26:32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4012


刘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通告,要求刘某某按照拆迁协议在7月15日前搬离所住房屋,否则届时将对其房屋进行拆除。同月13日,刘某某向该街道办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街道办撤销通告。因该街道办未作出处理,同年9月26日刘某某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后,刘某某又申请再审。2019年12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在该案中不具有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刘某某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刘某某的监督申请。同时认为刘某某与某街道办有和解基础,经人民法院邀请,在征得某街道办、刘某某等同意,决定围绕主要争议组织双方现场化解。2020年1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现场会,就本案及与本案相关的另外两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并开展化解工作。经过化解,刘某某与某街道办、第三方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刘某某当场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表示不再就房屋拆除争议提起诉讼或进行申诉、信访。会后,刘某某先后向法院递交两个案件的撤诉申请书。法院均已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



    【典型意义】


    一是探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与监督案件存在关联的在审行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同意,可以进行一揽子化解。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刘某某与某街道办拆除房屋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对另外两起正在法院审理的关联性案件一并化解,得到申请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一致肯定。二是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通过穿透式监督,对某街道办需要改进的工作,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其合理行政和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