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 2020-11-18 15:09:48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437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某、柏某、王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都江堰市都汶高速金马河跨线桥下的金马河河道内非法采挖河砂,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组织装载机,被告人杨某组织货车,被告人柏某、王某负责放风、计车数。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河道内采砂约16800立方米予以销售谋取私利。


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某、柏某、王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都江堰市都汶高速金马河跨线桥下的金马河河道内非法采挖河砂,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组织装载机,被告人杨某组织货车,被告人柏某、王某负责放风、计车数。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河道内采砂约16800立方米予以销售谋取私利。


2019年1月8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河道内盗采砂石的行为,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安全,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2019年1月10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3月19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原审判决,判决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都江堰市检察院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4月30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郭某某等四被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6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都江堰市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得改判,为国家争取了更多利益,充分体现出都江堰市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检察担当。在办案的过程中,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等社会治理方式参与盗采砂石乱象整治,推动市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协同开展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