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忠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时间: 2020-11-18 15:07:54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106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属于大邑县禁渔期。2019年3月4日20时至22时,被告人任某忠、任某、任某刚在大邑县花水湾镇天宫社区河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多种鱼类共计162条(4.8公斤),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坏境侵权。经四川省水产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出具的《大邑县任某忠、任某、任某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伤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本案渔业资源损失合计为2795.40元。


‐‐‐‐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9年3月5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当日,县公安局对任某忠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并于4月3日侦查终结向大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3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忠、某、任某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三被告人电鱼的行为构成坏境侵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任某忠、任某、任某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以不低于2795.40元价格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三被告人在收到判决书的当天,在检察官、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的共同见证下,向大邑县的母亲河斜江河投放价值1.2万元共计2万余尾鱼苗,修复受损害的渔业资源。


‐‐‐‐典型意义


大邑县检察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公益诉讼等职能,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加大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该案的成功判决,标志着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从林地、土壤、矿产资源扩展到对水资源范畴,体现了筑牢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的检察担当。


  (一)强化两法衔接,成功监督立案。2019年3月,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有人在花水湾河里电鱼”的群众举报后,将情况通报给县公安局,并会同民警及时赶赴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两法衔接案件通报机制相关要求,将情况及时通过给大邑县检察院。该院经询问、走访现场及查阅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认为案发时间为禁渔期,案发地点为天然水域,并且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多种鱼类一百多尾,作案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即,该院以《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的形式,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使得案件从行政程序顺利进入刑事程序。


  (二)强化全程监督,夯实证据链条。在县公安局立案后,该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根据介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取证,防止证据链条断裂,为案件顺利起诉、审判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强化生态修复,提升法治意识。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促进违法行为人增殖放流,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补偿。在起诉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以三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判决三被告人以不低于2795.4元价格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在收到判决书的当天,三被告人在检察官、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共同见证下,向斜江河投放价值1.2万元共计2万余尾鱼苗。此案通过大邑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也是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报道增殖放流的方式达到了以案说法的警示效果,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生态意识,防止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