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进行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5-15 16:29:34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125

 

 

 

        一、扫黑除恶案件

 

      1. 杨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经营案。从2015年下半年起,杨某某等6人在成都火车北站站西路某处非法设置客运站点,组织车辆从事成都发往外地的长途客运业务,非法经营额达100万元,违法获利12万元,其间还强迫其他合法营运车辆在该非法客运站点停靠、为争夺客源发生同业打斗,非法控制行业市场,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3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对杨某某等6人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9日,杨某某等6人被分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严格贯彻黑恶势力案件“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的办案原则,精准判定涉恶犯罪团伙,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案件

 

        2. 某网络科技公司、杨某某、冯某某强迫交易案。2017年11月,某网络科技公司为非法获取广告服务费,编造某集团旗下房地产项目的负面文章,发表在多个具有社会知名度的微信公众号上。该网络科技公司总经理杨某某负责审稿发布,安排员工冯某某同该集团进行“谈判”,通过施加压力强迫该集团签署广告服务合同,获取20万元服务费。2018年12月28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对该网络科技公司、杨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9月3日,该网络科技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某某、冯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的成功办理,回应了群众对检察机关治理有偿删帖等网络乱象的合理诉求,为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

 

        3. 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行政管理部门纠纷监督案。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其自办的某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纠纷,该学校法定代表人虚构学校印章遗失的事实,向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刻印章的请求。经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为该学校补刻印章的行政许可。该投资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补刻印章的行政行为、并收缴补刻印章,但未得到法院判决支持。2019年5月21日,成都市检察院以行政诉讼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获采纳。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4. 某环卫工程公司、某塑胶公司和吕某某等16人污染环境案。2017年9月至12月,成都某环卫工程公司(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决定、并由肖某某等人介绍,分别从某塑胶公司等多家单位承接工业废水(含苯、二甲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危险化学物质),安排公司员工董某某等人驾驶罐车违规倾倒进市内多个区县市政污水井内。经查,非法处置工业废水443.685吨,导致某区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18年9月6日,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某环卫工程公司、某塑胶公司和吕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2019年8月28日,两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吕某某等16人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120万不等的罚金。检察机关将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机结合,促进被损害生态修复,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服务保障民生案件

 

     5. 督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大邑县检察院在办案履职中发现,某商贸公司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销售保健食品、对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2019年3月20日,大邑县检察院依法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该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依法履职,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0.5万元。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专项监督,有效遏制了“保健”市场乱象,促成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 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无人监护未成年人实施“国家监护”案。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接到该院“心雨梦工厂”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报告,5岁幼童胡某长期无人监护,该院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胡某监护人胡某甲(因胡某父亲身亡,系胡某唯一监护人),在本辖区内无固定住所,有吸毒、偷盗等恶习,存在虐待、利用胡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恶劣情节,且目前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锦江区检察院及时联系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对胡某实施临时监护,并与龙泉驿区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依法建议胡某所在社区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撤销胡某甲监护权诉讼。2018年11月15日,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胡某甲的监护权,并指定龙泉驿区民政局担任胡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以及胡某所在社区、专业社工机构就胡某的生活安置、入学教育、心理疏导等制定了详细的帮助计划。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托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开展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助力对无人监护未成年人实施“国家监护”的典型案例。

 

        五、职务犯罪案件

 

       7. 吴某受贿、滥用职权案。1996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审批、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11万元;在2009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以及2017年至2018年担任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成都市检察院受最高检指定管辖,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5日,吴某被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要求的具体行动。

 

       8. 严某某、张某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017年底,某看守所辅警严某某受张某、季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多次帮助在押的肖某某违规传递信件。季某某利用肖某某的信件,以帮助肖某某跑关系、请办案人员吃饭、代为退赃等理由骗取肖某某家属3万余元。2019年1月,严某某在工作中得知办案单位正在抓捕季某某,遂通过张某向季某某通风报信,帮助季某某逃避抓捕。2019年3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严某某、张某立案侦查,侦结后指定由崇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示将二人另案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崇州市监委处理。2019年6月5日,崇州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6月25日,崇州市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某拘役八个月。检察机关扎实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人员妨碍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并为办理类案提供了参考。

 

       9. 张某贪污案。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某乡政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原主任张某利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购置金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共计1.85万元。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张某利用负责全乡五保、低保、优抚、重度残疾人护理等各项民政补贴、救济、救助资金造册上报、发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民政补贴、救济、救助资金共计132.71万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26名已经死亡或者不属于民政补助、救助的对象,造册上报虚假数据,骗取民政救济、救助资金共计12.89万元。张某将骗取的上述资金147.45万元用于购买门市、汽车、炒股等。2017年11月21日,简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8日,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参考。该案于2020年1月入选最高检五个“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六、诉讼监督案件

 

     10. 朱某某特赦案。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成都市检察院在开展对部分服刑罪犯特赦审查中,发现罪犯朱某某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中应当予以特赦的情形。2019年7月17日,成都市检察院派员列席成都市司法局评审会,发表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其报请特赦。2019年7月30日,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特赦。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做好特赦案件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特赦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11. 屈某某申请民事再审监督案。2017年3月15日,大邑县法院判决屈某某负有向A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68.5万元的民事责任。屈某某向大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大邑县检察院审查发现,屈某某只是原审被告朱某聘请的材料员,并不是合同纠纷的适格主体,原审判决还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等问题。2018年6月26日,大邑县检察院向大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年5月22日,大邑县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维护了屈某某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实最高检关于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要求,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12. 郑某与案外人员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监督案。2013年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舒某等人诉电子厂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民间借款纠纷案,判决电子厂和郑某应当向舒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在法院执行期间,郑某与案外人员恶意串通,通过虚列债务并采取虚假诉讼方式意图将电子厂获取的拆迁补偿款转移给案外人员。2018年12月6日,舒某向蒲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蒲江县检察院审查发现,郑某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4月12日,蒲江县检察院依法向蒲江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向蒲江县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蒲江县法院组织唐某、郑某及第三人开展执行和解,并依法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5月29日,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聚焦民间借贷纠纷等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精准监督,有效惩治了诉讼失信行为,为构建崇尚诚实信用、遵守公序良俗的良好法治文化发挥了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