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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分子隐身国外专骗国内女性,这个团伙判了!

发布时间: 2023-03-01 09:49:47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134


在境外成立公司,陆续从国内招募工作人员,在社交软件开设账号以网络恋爱的方式,对国内女性实施诈骗,仅仅一年左右的时间就骗取764.2万元。2023年1月5日,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对施某等2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邓某、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特区勐波县、贺岛开发区文创园等地,成立铭盛公司,并陆续从国内招募20余名被告人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国内女性为好友,以网络恋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到其控制的“鼎辉财富”“嘉盛集团”“e汇创投”“东方财富”等虚假投资平台注册充值,通过控制涨跌、操作后台数据、以各种理由限制被害人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64.2万余元。

  该公司内部组织分工明确、管理严格。邓某、陈某为经营者,负责公司业务开展、资金结算等全面事务。部长负责接送诈骗人员、采购生活用品、手机、流量卡、从卡商以及地下钱庄提取诈骗所得等工作,后勤人员协助负责接送人员、购买诈骗及生活所需物品等工作,总监负责人员管理、考勤等工作,后台组员工负责操控虚假投资平台涨跌、控制输赢等工作,下设诈骗小组,分别带领人员实施诈骗。

  期间,被告人蔡某、刘某、赵某明知邓某、陈某在境外实施诈骗,仍按照陈某的安排,先后从中国境内组织被告人施某、黎某等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以获取非法利益。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等2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蔡某、刘某、赵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部分被告人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类非法越境的线索,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该类骗局犯罪团伙具有完备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体系,提供技术支持、获取个人信息、负责感情交流等均有专人负责,并根据聊天中获取的受害人具体情况设计专门方案,具有极大迷惑性。时至岁末,各类诈骗案件进入高发期。正义网提醒广大网友擦亮眼睛,切莫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