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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不是遮丑布

发布时间: 2021-11-16 15:28:59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484


新闻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之手,承担起“书写真相”的社会责任。但记者在采访事实的同时,也曝光了某些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他们的不法利益。在金钱的诱惑下,有人奉行“防火防盗防记者”,甚至罔顾法律对记者大打出手,性质恶劣。


案情


小罗(化名)是一名某报的记者,一天他结束了采访工作乘坐地铁返回报社途中,听见地铁上的群众在议论,该地区某村附近有一工厂生产作业时,噪音大、环境污染严重,附近村民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出于一名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小罗便和记者贾某相约,第二天一同前往这家工厂一探究竟。由于工厂地处偏僻,小罗和小贾只能换乘三轮车来到工厂门口。


王军(化名)是工厂的工人,当小罗和小贾走进厂里,他正在生产作业。看见有两名陌生男子走进厂内,一边交谈一边拍照,他赶紧走向两人,询问来意,表示要电话联系一下老板,才能出具小罗想了解的相关生产手续、生产状况以及是否进行环境评估等情况。

 

马坤鹏(化名)是这家加工厂的老板,工厂的地是在村上租的工厂主要的业务是将混泥土回收,然后再生产为水泥垫层。这天中午他刚和朋友吃完饭,就接到了工人王军的电话。王军说有两名记者来厂里采访,拍了照片,还要查看生产手续等。马坤鹏一听,心想不得了,赶快吩咐王军停工停产,把生产设备都遮住,拖住记者,他马上回去。随即马坤鹏便驱车往厂里赶去,途中他给厂里的工人赵程(化名)拨打了电话,得知两名记者留下手机号码准备乘坐一辆三轮车离开时,他告诉赵程,记者是来找麻烦讹钱的,叫赵程拾收拾记者。


两名记者坐上三轮车不久,三轮车突然被一辆越野车给别到田地里。记者和车夫三人都被掀翻在地上,越野车车主下来询问有无人员受伤,借机和车夫理论了起来。两名记者站起来推车,就在这时,工厂里冲出一人,手拿钢筋直接打向记者们的腿部、手臂以及头部,而原本站在一旁的越野车车主也加入其中,开始殴打记者。两名记者被打伤倒地之后,行凶者和车主都相继离开。记者赶紧拨打110,警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锁定殴打者就是工厂的老板马坤鹏和工人赵程。面对警察的质问马坤鹏最开始还辩解自己与打人无关,而赵程将打人的行为全部揽在了自己的身上。不过,在证据面前,马坤鹏和赵程最终还是承认了打人的罪行。经鉴定,记者小贾的伤情构成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小罗的伤情构成一处轻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马坤鹏作为工厂老板,生产经营着水泥或石块这类存在大噪音、大排量污染物的生意,本应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媒体人员的调查采访,但他为了遮掩工厂不规范的生产行为,隐瞒不合格的排放方式,不仅选择拒绝采访,更是邀约工人共同殴打记者,企图以此继续捞取不法利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节恶劣。因此,本案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马坤鹏、赵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最终马坤鹏、赵程的结局是怎样的呢?公安机关将案件初步侦查完毕之后,便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之后,认为马坤鹏、赵程虽然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由于两人投案之初还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认定两人具备自首情形。其次,案发之后,马坤鹏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便向两名记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是情理能谅解,法律不能谅解。由于殴打记者非同于殴打其他人员,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影响更为广泛,就算被害人谅解了马坤鹏,马坤鹏也将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检察机关对马坤鹏、赵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采访权不容侵犯。殴打记者这样的暴力行为,不仅侵害了新闻工作者的正当利益,更是对新闻采访监督权的严重践踏,相关违法者应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新闻记者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纵观整个案件,无论是阻扰记者采访,还是暴力殴打记者,都试图在掩盖什么。曾有学者形容,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全民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会成为“记者”,在这样一个时代,真相不可能被“掩埋”。


(本期说法检察官 新津区人民检察院 杜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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