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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卖不得

发布时间: 2021-11-01 16:04:24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443

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网络也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场所,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如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人身权益,与此同时,社会上存在部分群体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助长了网络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案情

 

男子大学毕业,投入找工作大潮;手中拮据,决定卖卡挣钱。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悔不当初。

 

廖伟(化名)是一名刚走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毕业没多久便投入到找工作的大潮里,在换了几个工作后,仍然没找到心宜的工作,小廖手头也逐渐变得拮据,不得不为衣食住行发愁。


这天,小廖浏览贴吧的时候看到一名同城网友发的帖子称“收购银行卡,每张一千元”,小廖眼前一亮,银行卡也能卖钱吗?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小廖联系了发帖人,并约好当面谈。面谈后,小廖也有质疑,但心想就算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跟我没关系,反正我也没直接参与考虑到急用钱,小廖便同意了,随即到各个银行办理了三套银行卡交给收卡人,他如愿获得了三千元的报酬。看着手里的钱,小廖感慨原来挣钱这么轻松,办几张银行卡就能挣到钱,此时关于自己办的卡会不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担忧早已被他抛诸脑后。

 

尝到甜头后的小廖又多次主动联系到收卡人,办理并卖给收卡人十多套银行卡。后经查实,收卡人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他使用小廖提供的银行卡进行了几十万的支付结算活动,警方通过银行卡信息找到了小廖,小廖如实供述了自己出售银行卡的事实与经过,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最终小廖也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完成资金结算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人民法院最终以廖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以案说法

 

银行卡系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储蓄、转账结算功能的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因其功能特殊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必须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规定为犯罪行为,因其具有转账支付功能,犯罪分子惯于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结算以及“洗钱”操作。

 

在本案中廖伟明知他人收购其银行卡后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资金结算,其仍然多次办理并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电信诈骗团伙使用,上游犯罪分子多次使用廖伟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几十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的银行卡均系实名制办理,若出售给他人可能会被他人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秩序,出售银行卡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会泄露个人信息,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但若售卡人和上游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相互伙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犯罪分子进行资金结算等活动,则可以以上游犯罪分子的共犯论处,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全力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切断上游犯罪人的资金结算渠道,相关部门均加强了对出售两卡行为的查处,现今若被查出出售、出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并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则会被列为失信用户,最高可能导致五年内银行网络支付功能受限。


为此,广大群众应遵守法律,不贪图一时小利,拒绝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一旦发现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秩序。

 

(本期说法检察官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许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