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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超外租区恐成售假“宝地”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57:24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421


大型品牌特卖场也会卖假货?看似实惠便利的“特卖会”,背后竟然是售假贩假的产业链。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商场信誉,也给品牌方带来不小的损失。

 

案情

 

一天,陈阿姨和丈夫逛街,某商场外的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特卖会吸引了她的注意,走进去一看,发现特卖会里卖的都是耐克、阿迪这些耳熟能祥的知名运动品牌,全场货品不到3折,运动鞋还有买一赠一的活动。陈阿姨赶紧给自己和老伴儿挑了几套运动服,结账后开心地回了家。谁知道回家试衣时发现,明明是耐克的运动裤,内里却确是阿迪达斯的标识。陈阿姨心想:这可奇了怪了,这两家公司没合并啊,我不是买到假货了吧。在老伴的劝说下,陈阿姨赶紧拿着衣服去特卖会退货,却发现特卖场已经被执法人员团团围住,陈阿姨一打听才知道,这个特卖场因为涉嫌卖假货,已经被执法机关控制了。

 

原来,这个特卖场是一名叫赖大明的男子开设的,但是他并不是耐克、阿迪的经销商,而是一个原本摆地摊的小摊贩。从2019年开始,赖大明觉得摆地摊卖小商品实在赚不了什么钱,就通过一名叫张洪军的男子租赁了商场外的这块场地,他告知张红军自己准备弄点假耐克阿迪来售卖,并承诺每月根据盈利给张洪军分成。随后赖大明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在莆田和广州地区制作假“耐克”和“阿迪”的厂家,他还拉上之前和自己一起摆地摊的王小艳入伙,由王小艳负责特卖场的招聘培训和经营管理。特卖会对外宣称所销售的货物都是专柜撤柜清仓处理,吸引了不少的消费者。赖大明和王小艳尝到了高额利润的甜头。随后,二人又趁热打铁,伪造阿迪达斯和耐克品牌许可手续等资料,先后在成都龙泉驿区和武侯区的商超外广场租赁场地继续开设特卖场,按照低于市场售价、按款式厚薄定价的模式进行销售,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前来购买,陈阿姨就是龙泉特卖场被欺骗的消费者之一。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赖大明等人开设的龙泉区特卖场查获假冒阿迪耐克商品720件,在武侯区特卖场查获假冒阿迪耐克商品1329件,在成华区特卖场查获假冒耐克阿迪商品1325件,三家店铺合计扣押商品金额70万余元,总计收入金额合计222万余元。

 

最终,赖大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王小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张洪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案说法

 

赖大明等人利用消费者信任商场无假货的心态,在商超外租区设置特卖场,让消费者存在商超外租区就是商场衍生地的错觉,以低价销售品牌商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


本案中,犯罪行为人赖大明、王小艳,为谋取高额利润,采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并雇佣人员进行销售,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而犯罪行为人张洪军,虽未直接参与售卖假货,但其明知赖大明、王小艳开设特卖场的目的是售卖假冒的阿迪耐克商品,仍帮助二人租赁场地,并参与成华区特卖场的销售分成,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赖大明、王小艳应当对三家店合计的销售金额2220019.5元以及700550元的扣押货值金额承担责任,而张洪军仅对其参与分成的成华区特卖场销售金额及扣押货值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就本案涉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删除了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同时将最高量刑限制的七年,更改为了十年。这也进一步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在全社会倡导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氛围。

 

检察官提醒

 

商超外租区不应该成为不法商家的售假“宝地”,更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货物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商品,要练就火眼金睛,准确识货辨假,商场超市也应当对入驻自己场地的店铺严格履行审查相关品牌授权资料的手续,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广大朋友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不贩假,不购假,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和苗头后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检察官 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