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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存款,“馅饼”还是“陷阱”

发布时间: 2021-09-06 15:04:23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078


“央企控股,风控良好,工信部备案,年化收益7%—12.5%……”如此高大上“名片”的背后,却是一起惊天陷阱。这个“自带光环”投资骗局最终破灭,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终是一场空。

 

案  情

 

2014年起,李某伙同数十人,经预谋策划,先后在四川成都、湖北武汉等地设立了四川华商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化名),并通过媒体宣传、摆摊设点、发放宣传单、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让老百姓投资其公司名下的P2P理财产品,并先后成立了数十家线下门店及网络理财平台。

 

这家公司以这种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能达到7%—12.5%,让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掏出腰包。

 

华商融信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外宣称,他们的理财平台有线下实体投资,承诺投资会员可以通过静态返利短期回本,还可以通过多投、复投获得高额返利。在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华商融信公司的业务迅速拓展到全川并向周边省份蔓延,仅四川成都就有上千人沉迷于该公司的网络理财平台。公司趁热打铁,自称是由央企控股,在工信部备案,注册资金10亿……不到5年的时间里,公司共发展投资会员3000余人,吸收投资款共计15亿余元。

 

但骗局终究是骗局,也终有破灭的一天。

 

2019年8月,迟迟拿不到利息的投资者们赶忙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最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十余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李某等人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投资者的损失却难以挽回了。这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终究变成了一场空。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我想说明一点,具体在本案中,从投资人的角度上来讲,大家之所以会拿出自己的真金白银来投资,不是看中了这家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有多好多专业,而是完全被其声明的高利息而吸引。从李某等人的角度来讲,他们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这样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并给予较高投资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

 

当前,非法集资类活动愈发猖獗,不法分子挖空心思,通过提供传统商品营销、金融理财、房产投资、养老服务等手段,一再刷新人们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可谓“处处是坑、防不胜防”。有的租赁高档公寓,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企业;有的宣称“金融创新”,实则惦记老百姓的钱包;有的编造小道消息,鼓吹高额回报的内部福利;有的上演社区贴身营销,大打感情牌和亲情牌,让群众难辨真假,最后上当受骗。不法分子们往往喜欢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设立各种“互联网+”创新平台,通过高息或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实质却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骗局,一旦资金链断裂,即导致平台崩盘,投资人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

 

在此,检察官提醒:(一)警惕“外衣”包装,有门面未必靠谱,切莫让“经营”表象蒙蔽了双眼。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都有注册公司,但会隐瞒经营权限,以正规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的判断,实际经营业务并不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二)增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拒绝高利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拆东墙补西墙”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更高利率为诱饵,诱惑公众参与。(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这类犯罪的危害极具隐蔽性,只有当犯罪活动资金链出现问题,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拒绝投资者退回本金要求等损害后果发生时,人们往往才能真正看清和了解它的真面目。

 

所以,大家要擦亮眼睛,增强风险投资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要轻信各种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谨记“天上掉的,不会是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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