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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干不得

发布时间: 2020-12-24 16:47:21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580


案 情


2016年李一凡在淘宝网站上注册了一家网店,只卖一种东西——笑气。笑气是化学物品一氧化二氮的俗称,因为有毒性对人体有害,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笑气最早是作为麻醉剂使用,后来又作为食品工业添加剂,多用于蛋糕制作。但是李一凡却将笑气在某电商平台进行售卖。

 

原来这“笑气”的使用另有门道。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幻觉和快感,所以近几年来“笑气”逐渐风靡国内各类娱乐场所,甚至被吸毒人员当做毒品的替代品。笑气具有毒性,直接吸食笑气会对人体产生不可逆的损伤,即使短时间内副作用不明显,但并不代表对身体没有伤害,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损害、记忆力损害甚至损害脑功能。

 

“笑气”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非法出售“笑气”也不属于毒品犯罪;而个人购买、吸食“笑气”也难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李一凡机关算尽,以为从此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 2016年至2017年,他重复着接单、收货、发货的工作,忙得不亦乐乎,可谓生意兴隆。在此期间,李一凡对关于“笑气”的报道也有所耳闻,他却抱着侥幸心理:这是个例、个例。一定是他自己不注意,再说又不是我卖他的,不紧张没我事。

 

在利益的驱使下,李一凡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强制许可规定,对出售笑气会给他人身体健康带来的危险统统视而不见,仿佛这一切均与他无关。直到2019年3月,民警便找上门了。

 

根据李一凡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李一凡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销售“笑气”的销售金额已达84000余元。李一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以案说法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实施严格监管的,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特定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1)未经许可经营军工产品、食盐、石油、烟草、贵金属等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未经批准擅自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上述行为还应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司法解释对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情节严重”会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物品类型及数量等方面认定,例如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

 

具体到本案,李一凡作案时系成年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李一凡明知其出售“笑气”的行为会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015年“一氧化二氮[压缩]、[液化]”已经被列入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多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也即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一氧化二氮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一凡未经许可出售“笑气”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已经对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即国家的市场秩序造成侵害,且现已查明的经营数额已达8万余元,根据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李一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办理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非法经营“笑气”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无论是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食品、餐饮等关联产业人员对于“笑气”的危险化学品属性及管理规定等均缺乏足够认知,导致在相关领域内无证经营“笑气”现象普遍存在,生产经营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又使得无证经营行为容易因未被及时查处而发展演变为非法经营犯罪。另外,普通民众对滥用“笑气”的危害认识不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抓好源头管控,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的同时,就滥用“笑气”的危害对普通民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此,也要奉劝市场主体,莫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否则将像李一凡一样付出惨重的代价。而普通群众则要洁身自好,打消寻求刺激和猎奇的念头,珍爱生命,远离“笑气”。

 

(本期说法检察官 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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