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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谓之争带来的伤痛

发布时间: 2020-11-24 16:37:47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303


  案 情


2018年,大邑县的某酒吧……


优美的旋律,绚烂的灯光,兄弟的情谊,将进酒,杯莫停,桌上的酒杯,愉悦的心情,一切看似再平常不过了。然而在这一片快活之下却掩藏着危机。


凌晨3点左右,徐某、何某、李某、杨某等人在酒吧聚会结束后,准备离开,刚走到门口,就遇上了醉意正浓的毛某、宿某等人,双方都是社会人士,彼此路过中,你瞄了我一下,我看了你一眼。双方就因为这一眼,打起来了。徐某这一方仗着人多势众,不管三七二十一上去对毛、宿二人就是一阵拳打脚踢。


毛某气不过,火速电话喊来冷某等人,冷某手持武士刀、棒球棒来到了酒吧外面,遇见还未走远的徐某等人。宿某的手指刚向的何某的朋友杨某,冷某的刀就落在了杨某的左腿、左手臂和左胸部,杨某的后脑勺也被棍棒打的眼冒金星,背后也被人拿棒球棒打了几棒。杨某被打后,徐某、李某越想越不甘心,自己兄弟就这么被人打进了医院,这口气无论如何是吞不下去的!


杨某联系对方后,双方相约在大邑某工业区见面。当双方相遇时,杨某这一方拿着刀就开始追砍冷某,冷某的右手臂被砍得伤痕累累,当即送进了医院。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判,2019年6月,徐某、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2019年7月,杨某已被批准逮捕。冷某、宿某等参与斗殴的人被网上追逃。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两方势力,有三阶段斗殴行为。时间跨度久,涉案人数众多,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第一次:以徐某为中心的李某、杨某、何某一行人在酒吧喝酒与毛某、宿某发生冲突,对毛、宿拳打脚踢。第二次:毛某、宿某招集冷某持棍棒、武士刀打伤杨某离开。第三次:徐某等人在一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持砍刀、啤酒瓶将冷某等三人围追堵截,造成冷某右手臂轻微伤的结果。


本案的所有违法犯罪人员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徐某、李某等人为报复他人,电话纠集众人成帮结伙进行殴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那么我们怎么理解聚众斗殴的罪与非罪呢?


1、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般具有团伙性、规模性、预谋性、暴力性和侵害性的特征。


2、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二是要将聚众斗殴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发生的一般斗殴或结伙持械斗殴区别开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不具有争霸一方,藐视法纪和公共道德、寻求精神刺激的犯罪动机,不能作为聚众斗殴犯罪来处理。


那么聚众斗殴罪包括的场所有哪些呢?


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发生在较僻静的场所。本案发生在酒吧大街和红路灯路口等公共区域。


现在聚众斗殴已经成为一个较为频发的犯罪,一些人就是因为一些小事互相指责或者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聚众斗殴犯罪的危害性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聚众斗殴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双方人数多,且多为持械,斗殴的发生不仅是对双方当事人身体、生命构成威胁,同时也是对在该场所的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威胁,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破坏。二是聚众斗殴往往造成斗殴双方身体损伤,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甚至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从而毁掉一个人,毁掉一个家庭,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三是斗殴双方最终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


我们应充分认识聚众斗殴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干下后悔莫及的事。要保持冷静、平和。而不要冲动和莽撞,要多交流沟通,而不要用拳头说话。只要人人都相互理解和包容,我们的社会就会越来越好。


(本期说法检察官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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