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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成了“毒犯”

发布时间: 2020-10-12 16:17:51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183


    本以为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却莫名其妙成了制造毒品的罪犯……


    案情


    曾毅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子女都在城里工作,孩子们一直都想接曾毅到城里住,用尽了各种理由,但曾毅都拒绝了。一天,同村的好友张明找到曾毅,说要帮朋友租用曾毅空置的几间房间。第二天,张明带李宏到曾毅的房屋,李宏环视房屋后,当即表示要承租三间房“生产一些‘农药’”,并付了一个月三万元的房租。


    曾毅心想:这也不知道你们做啥的,农药哪有在人家里做的。啧,三万呢。管他干什么的,我不管,不知道。也没啥事。于是便将房子租给了李宏。


    之后,张明、李宏等人都是白天休息,夜里起来活动。直到一天,曾毅半夜上厕所的时候,闻到屋外极其刺鼻的气味,后又听见有人说话“结晶了,成色不错,今晚你好好守着,定能卖个好价钱”。等屋外恢复平静以后,曾毅出门,透过张明承租的一间房间的窗户,隐约看到了一些白色晶体状的颗粒。联想到前几日村委会的禁毒宣传,曾毅笃定这就是冰毒。


    第二天,曾毅找到张明,提出让其月底必须离开。到了月底,张明让曾毅帮忙将制毒工具全部烧毁后,便离开了。曾毅看到张明等人离去,悬着的心也就放下来了。看着兜里的三万元钱,感觉天上掉了一块大馅饼砸中自己,开心的筹划着如何消费这笔钱。然而没过几天公安机关就找到曾毅,将他带走进行调查,并最终承认了自己明知张明等人制造毒品而提供相关的帮助行为。经查,张明、李宏等人在曾毅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公斤,曾毅也以犯制造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锒铛入狱的曾毅,至始至终都没明白,自己明明没有亲自制造毒品,为何成了制毒的“毒犯”。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曾毅犯制造毒品罪,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曾毅的主观明知情况,二是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根据我国共同犯罪和毒品犯罪的刑法条款、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被告人曾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场所以及其他帮助行为的,构成制造毒品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认定其为从犯,综合全部证据及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毅有期徒刑八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以被告人的供述,还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同时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李宏正是看中被告人曾毅房屋偏僻,适合制造毒品,并以高额的房租利诱曾毅。而曾毅即使在心里犯嘀咕,还是忍不住收取高额的房租,在发现张明等人制造毒品后,仍抱以侥幸心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在毒品制造完毕后帮助张明等人烧毁制毒工具,曾毅虽一度辩称自己不知情,却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下,不得不承认自己明知张明等人制造毒品,仍提供制毒场所以及相应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的帮助犯,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检察官提醒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面对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国家的打击力度正持续加强。本案被告人曾毅本应享受天伦之乐,却因为一些蝇头小利,付出八年的晚年时光。毒品危害极大,对人体、社会、经济等都是百害而无一利。面对毒品,我们要坚决抵制,不染毒、不涉毒,让毒品相关犯罪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法律与正义的审判。


(本期说法检察官 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樊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