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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辨是非的两肋插刀

发布时间: 2020-04-20 11:32:25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895

 

 

 

        友谊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情感,朋友也是我们普通人人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存在。老话说“朋友多了路好走”,在大多数人眼中,为朋友两肋插刀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拿真心对真心当然是对友谊最好的诠释,但不分是非因果,不论方式手段胡乱“插刀”,有时候反而害了朋友更害了自己。

 

        案情

 

        2018年7月的一天,黄大明(化名)带上妻子女儿邀约一众好友聚餐娱乐。众人从KTV出来时,已是夜深人静。黄大明醉醺醺的和妻子、女儿一道往家的方向走。

 

        妻子王安琪:大明,你干嘛呢?都多大岁数了,还对这娃娃机感兴趣。

 

        黄大明醉醺醺:你懂啥。

 

        女儿:妈妈,爸爸在干什么啊?

 

        王安琪:别理他,让他发疯。

 

        黄大明:喂,给我拿1000个游戏币,我要跟女儿夹娃娃。

 

        工作人员小敏:不好意思,先生,我们这里没有那么多游戏币。您可以买少一点。

 

        黄大明一直拍柜台:什么叫没有那么多,你跟我说,什么叫没有那么多。

 

         女儿:妈妈,爸爸好像在跟人吵架。

 

        王安琪:我们去看看。

 

        黄大明已经是一个醉汉,听到饮品店的工作人员居然“忤逆”自己,他不顾妻子王安琪(化名)的劝阻,直接冲进吧台。

 

        想要报警的大欣被黄大明打了一拳。接下来,黄大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开始在店内胡乱打砸物品,殴打店内三名女性工作人员。王安琪见自己无法制止丈夫的疯狂行为,也是十分着急,便给刚才一起聚会的朋友打电话。陈东(化名)等5人此时也正准备打车回家,接到电话听说黄大明与人打了起来,便立即前往事发地点。他们到达事发地点的时候,黄大明已经和饮品店唯一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大欣抓扯滚打到了大街上,路面上也围了很多围观群众。

 

        正在陈东饮品店另一名工作人员一起想要劝开双方时,和陈东一起赶来的郑佳佳、周大军、周小军、吴波见黄大明被人欺负,于是不问缘由就冲上去与饮品店的三名女性工作人员抓扯在一起,场面一度十分混乱,直到警察到达现场,才制止了这场暴行。

 

        后经伤情鉴定,饮品店工作人员中有两名构成轻微伤。饮品店被打砸损坏,损失不小。这起发生在闹市商业区的案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除了一直在劝架的陈东和王安琪,黄大明、郑佳佳、周大军、周小军、吴波几人不仅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也获得了法律的制裁。


        以案说法

 

        本案中,黄大明因为过量饮酒,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从而引发了这起案件。而郑佳佳等一众好友也是因为在酒精作用的刺激下使情绪更加过激,于是采取了更加极端的方式帮助自己的朋友。但喝酒并不是一种借口,医学和现实都证明,醉酒的人并非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可能减弱认识和控制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并且从刑法理论来说,通过行为人自由意志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黄大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但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其他几人并不知道事情是由黄大明引起的,只是因为见不得好友受到伤害而出手仗义相帮,是一种防卫行为,情有可原,但这样的想法其实是片面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且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实施不法侵害的一方其实是黄大明,而饮品店的工作人员才是进行防卫的一方。郑佳佳等人即使不明起因,从现场的状况其实也能明显判断黄大明并不是单纯遭受不法侵害的一方。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像陈东一样对双方扭打的行为进行制止,而不是对对方继续进行继续殴打,并且是在对方只有一名男性和三名女性这种明显弱势的情况下,多人共同对其持续进行伤害。这并不是一种防卫行为,而是在酒意促使下的盲目热血导致的加害行为。

 

        该案中五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一些人眼中,认亲不认理,为朋友两肋插刀好像是非常有义气的一种行为,好像因此就能为朋友解决困难,增进感情。殊不知,两肋插刀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遇到像本案中一样的状况,制止伤害、规劝好友,场面无法控制时寻求警察的帮助才是正确的处置办法。盲目为朋友“出气”,有可能也只是发泄自身情绪,反而只能使事态更加严重,给自己和朋友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看重友谊是好事,但维护友谊还须守法明理。

 

 

(本期说法检察官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李梦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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