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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当“老赖”,被判刑罚悔不迭

发布时间: 2020-04-20 11:32:25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097

 

 

 

        输了官司却拒不履行判决,还想通过转移财产的手段进行逃避,最终迎来的却是刑法的处罚。

 

        案  情

       

        谢军(化名)是一名从事干鲜副食生意的小老板。2008年起,他就开始从王丽(化名)手中采购冻货以及水产品。因为双方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彼此较为熟悉,所以有时谢军采购货物时会以赊账的形式。

 

        到了2015年2月12日,王丽和谢军对账,发现谢军还欠有36万元货款没有支付。王丽多次催收,谢军却一直表示没有钱,只是向王丽打下了一张36万元的欠条。2017年1月17日,王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军支付货款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与谢军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按照行业惯例,双方均认可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王丽向谢军支付相应的货物,谢军理所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谢军虽然对所欠金额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017年4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谢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王丽36万元货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判决书收到之后,谢军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王丽只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谢军不但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甚至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原来谢军准备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45万元出售给案外人胡佳(化名),他还收取胡佳预付的房款7万元。法院发现谢军的卖房行为之后,立即将剩余的38万元债权依法冻结。

 

        谢军:胡佳:现在法院冻结了38万的剩余房款的债权,你和我是不是商量一下,私下进行交付。

 

        胡佳:不行,法院冻结了剩余房款的债权,如果我私下把这笔钱给你,我就有麻烦了。

 

        谢军:那我就要撤销卖房协议。

 

        谢军企图“另辟蹊径”,殊不知自己已经违法。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谢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

 

        一进看守所,谢军这下才慌了神,赶忙表示愿意立即将所欠的货款全部付清。虽然还款义务已经履行,但是谢军在之前有财产而拒不执行判决,企图通过手段阻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鉴于被告人谢军在判决宣告前已经全部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到案之后也能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人民法院对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检察官以案说法

 

        本案中,谢军的行为是一个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妨害司法罪当中的一种特殊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被执行人,例如本案当中的谢军。但根据《立法解释》,除了被执行人以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或者银行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必须坚持执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甚至在王丽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进入了强制执行的程序。被执行人谢军对判决内容以及判决生效的情况是明知的。在执行能力方面,谢军不但自己的生意仍在正常进行,其名下还有自住房以外的房产,是具备执行能力的。但是在这样的前提下,他却反复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并且悄悄实施出售房产的行为。在法院发现他的行为,对债权进行冻结之后,谢军竟然还向通过与案外人私下进行交易,或者撤销卖房协议的行为来阻挠法院的执行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方面,具体到实际案例中,以下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都可能触犯这个罪名:例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以及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只是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还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等行为。

 

        对于欠下债务却拒不归还的人,社会公众通常将其称作“老赖”。近年来,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多项措施对“老赖”的现象进行打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刑法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其中较为严厉的一种措施。

 

        本案的被执行人谢军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百般拒绝履行义务,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态度一百八十度大旋转,赶紧归还了全部欠款。但这也消除不了其已经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存在,最后被判处了拘役缓刑,在其人生历程中留下了一个犯罪记录的污点。明明有能力履行却偏偏要当“老赖”,最后不仅依然得归还全部欠款,还成为了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本期说法检察官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熊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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