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以案说法 > 正文

暴力丈夫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 2019-11-06 10:22:06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36

 

 

 

        自古以来,夫妻本是“恩爱、缠绵、幸福、甜蜜”等的代名词,然而,现代社会的生活被“家暴”“猥亵”等字眼强烈充斥着,原本恩爱的两夫妻饭后散步,怎么就打了起来呢?

 

        2013年1月,经人介绍姜明与刘维结为夫妻,婚后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马上6岁,小女儿半岁,一家人一直生活在河南老家,2018年11月底才来到成都打工。丈夫姜明在郫都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妻子刘维在崇州某公司上班。

 

        来到成都一周后,丈夫姜明到崇州去找妻子刘维。夫妻二人在离公司厂区不远处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丈夫姜明独自饮了三瓶六两装的白酒。晚饭后,二人在厂区附近散步。在闲谈中,两人因积蓄已久的家庭琐事及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互相争持不下。借着酒劲,姜明将拳头砸向了妻子的身上,导致刘维身体多处被打伤,头部流血,全身多处淤青。刘维的大声呼叫引来同事,才将扭打在一起的两人分开。派出所民警接报后来到现场进行劝解,姜明仍然不顾民警的劝说,还借着酒劲殴打、撕咬民警,导致其中一名民警多处受伤。最终,姜明因涉嫌强制侮辱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夫妻关系不是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但在本案中,姜明采用脚踹等方式打伤刘维,在刘维公司员工下班必经之地对她实施暴力行为,并且在案发当时也有多名目击证人亲眼看见姜明施暴。到派出所后,姜明以醉酒不记事,并且辩称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事,打自己老婆不是犯罪为由,为自己开脱。从刑法理论上讲,夫妻名义不是实施犯罪的理由,更不应成为为自己所犯罪行进行开脱的理由,醉酒并不是施暴的理由和借口。本案中姜明在公共场所,对自己妻子实施的暴力殴打、侮辱行为,严重侵犯弱势妇女人身权益,为恶性刑事案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接受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反对暴力,维护妇女正当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支持。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双重保护。仅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无法杜绝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更要将类似暴力殴打、侮辱妇女的恶劣行径纳入刑法进行惩罚规制。

 

        夫妻本是同林鸟,何必拳脚相向?在夫妻关系中,女性本就处于较弱势地位,男性更应该爱护、珍惜自己的妻子。不应该在一言不合等情形下,就拳脚暴力相向,就像本案中的姜明,不珍惜为自己生了三个孩子的妻子,反而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她,结果自己进了看守所,等待他的最终是法律的制裁。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