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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驾驶的代价

发布时间: 2019-07-15 16:38:36   作者:成都检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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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走近您身边,为您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

 

        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检察官说法”。今天参与说法的检察官是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曹炜姗。她将在节目中为听众朋友权威、深度解析案件,解读法律、法规。接下来就跟随我走进今天的检察官说法。

 

        情景剧片花:《老板指使驾驶员超员驾驶,6座小客车搭载28人,超员客车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指使他超员驾驶的老板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你正在收听的是检察官说法——《超员驾驶的代价》

 

        邓翔从事绿化工程劳务生意,要组织大量的工人到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从2017年4月开始,邓翔便将自己的一辆准载6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给翟波(已判刑)来驾驶,负责运送工人往返于住处和工地,每天的报酬是170元。但是为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获取更高的收益,邓翔长期指示翟波超员驾驶,尽量每次都多拉一些工人。

 

        2017年12月22日,正好是冬至节。下午6点左右,工人下班,大家都想赶紧回家过节。但是恰逢其他车另有安排,只剩下翟波驾驶的这辆车可以运送工人。于是邓翔打电话要求翟波一辆车把所有的工人都拉上。

 

        翟波按照邓翔指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了所有的工人,从成都高新区科华南路附近的工地出发,准备前往天府新区籍田镇。一辆小小的客车上,包括驾驶员翟波在内,竟然共计乘坐了28人。

 

        当翟波驾车行驶到红星路南延线天府绕城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挡下检查。

 

        交警:下车,例行检查。

 

        翟波:警察同志,你看这大过节的,我这拉的都是工人,都急着回去过冬至呢,不用检查了吧,怪麻烦的。

 

        交警:我们不麻烦,请你配合检查。

 

        翟波:好好好,你看嘛。

 

        交警:上面的人都下来,1、2、3……

 

        翟波:警察同志,这就不用了吧,还数人啊。

 

        交警:我们要看你有没有超载,下,都赶快下来。24、25……没有了嘛?加上你,26个。

 

        翟波:嘿嘿,警察同志,这大过节的,车又不够,所以拉了这么多人。

 

        交警:一个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加装了一排座位。车辆本来核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却高达28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66%。

 

        翟波因为严重超员载客,危害了公共安全,被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高新区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

 

       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翟波案件的时候,发现邓翔是翟波和工人的老板,是车辆的管理人员。邓翔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获取更大利益,不顾工人的安全,不顾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长期指使手下的驾驶员超员驾驶。案发当天,也是邓翔安排翟波将所有工人一次性拉走。邓翔对严重超员载客的行为,也具有直接责任。于是高新区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邓翔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在查明邓翔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将邓翔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新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将邓翔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2日,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邓翔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录制)

 

        欢迎大家收听检察官说法,我是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曹炜姗,今天将由我为大家解析这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

 

        我们通常提到危险驾驶罪,大家的第一反应是醉酒驾车,但是危险驾驶罪不仅包括醉酒驾车的情形,还包括追逐竞驶(典型行为就是在道路上赛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时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都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有必要用最严厉的刑法来进行规制。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超员驾驶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不仅驾驶员要承担刑事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有直接责任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当中,邓翔是翟波老板,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邓翔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不顾工人的安全,不顾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长期指使手下的驾驶员超员驾驶。案发当天,也是邓翔安排翟波严重超员驾驶,将所有工人用一辆车一次性拉走。邓翔对严重超员载客的行为,也具有直接责任,根据刚才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邓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超员驾驶是一种危害性非常大的行为。严重超员后,会影响车辆的加速、制动、转向等正常功能,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会影响司机刹车、避让,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所以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所以在此告诫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从业人员,切勿超员驾驶,超员驾驶带来的后果绝不仅仅是扣分罚款,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超员驾驶也绝不仅仅是驾驶员个人的事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一定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车辆管理,规范载客行为,不能片面的追求“多拉快跑”。“多拉快跑”看似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是以牺牲运输安全为前提的。经济效益和司机、车内乘客、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相比起来,孰轻孰重,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只有先保证平平安安,经济效益才有意义呀。

 

        好了,听众朋友,这次的检察官说法就到这里,我是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曹炜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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