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这个重要会议透露检察官业绩考评风向标

发布时间: 2020-08-28 16:32:45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807

     

    8月27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抓实业绩考评 深化检察改革 全面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电视电话会议,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作重要讲话,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在线收看。

    这次会议传达了什么核心内容,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小编为您快速划重点,助您了解会议精华内容。

     一、既需要强大的改革定力,更需要广大司法检察人员增强内生动力

    司法检察改革步入深水区、攻坚期,面对越往后越难啃的“硬骨头”,既需要强大的改革定力,更需要广大司法检察人员增强内生动力,主动投身改革,让各项改革举措真正落地见效。内生动力从何而来?根本在对党、人民和法律的忠诚,也离不开科学合理业绩考评机制的引领,离不开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保障!

      二、在执法司法监督中肩负双重责任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司法监督中肩负双重责任。首先是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同时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履职实践必须接受社会检验、人民监督。

     三、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总体还在磨合中,还需大力推一把、来一掌

    为了更好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自觉肩负起检察机关在执法司法监督中的双重责任,最高检党组专门部署了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今年1月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4月份又印发了检察官业绩考评规定。几个月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特别是上海、山东、江苏、吉林四个试点地区积极探索,业绩考评的引领、鞭策作用初步显现,检察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精神状态已有不同,一些地方、单位感受到“方向更明了”“压力更大了”“责任更重了”,“本领恐慌”倒逼学习、提升能力的主动性更强了。但总体还在磨合中,也有一些在观望等待,还需大力推一把、来一掌!

     四、考评不是简单下指标!必须改变以数量为主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考评不是简单下指标!过去我们有的考核,往往以办案数、工作量为主。侧重以数量指标考核司法办案,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粗放的管理方式,违背司法规律,甚至逼得工作虚浮、数据造假。必须改变以数量为主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在重质量、增效果中要效率、看数量。

    五、负面评价领导首先承担,以上率下,严格管理才能服人、服众

    要坚持严管厚爱,尊重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工作质效如何评价,检察官最有发言权!从方案设计到具体实施都要引领检察官积极主动参与,“要我做”与“我要做”效果完全不同!要完善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故意枉法办案责任,严追责与重保障都要到位。对检察官的负面评价乃至追责,首先要看部门领导是否尽责、院领导是否从严履职。负面评价领导首先承担,以上率下,严格管理才能服人、服众。

    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办案、挂名办案的员额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办案、挂名办案的员额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办理普通案件的得基础分,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加分,以此促推领导干部真办案、办难案。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直接办案,同时还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责任制落实中,领导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

    七、要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范围和程序规则

    要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范围和程序规则,被惩戒追责的检察官,业绩考评要有明确的负面评价。司法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情况要体现在我们的业绩考评中,应当记录报告而没有客观如实记录报告的,就是违纪,扣分的同时还要严肃追责。

    八、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最高检党组基于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要求提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主要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如果实际发生的“案子”增加了,就要促进注重“案源”治理;如果只是统计的“案件”增多了,就要通过考评等手段去引导,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九、让检察官实实在在感受到工作有压力、日子“不好过”

    考评指标的设计要与检察官权力、责任清单相衔接,让检察官实实在在感受到工作有压力、日子“不好过”。考评不合格或者不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就应当退出员额。员额退出、动态管理真正落实了,改革的“红利”才能真正释放出来。

    十、促进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

    检察机关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做到慎捕慎诉,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促进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民营企业“挂案”清理、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都要在考评中给以倾斜,让检察官更加警觉、促进落实。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督促落实“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审查起诉任务很重。越是任务重,越要严格依法办案。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并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的,加分;检察机关定性被法院判决正确改变的,减分;涉黑案件应提前介入而未做实做好的,减分。这就是督促落实“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

    十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确实很难,但解决的是老百姓“天大的事”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确实很难,但解决的是老百姓“天大的事”!这类案件妥善办结,促成和解、撤回监督申请等实质性化解的,就应在办案基础分之上再加分,推动做得更实。

    十三、让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的人脱颖而出

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能力素质是保障。无论是完善制约监督体系还是推进业绩考评,一个重要导向就是促进检察队伍“重自强”,让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的人脱颖而出,最终推动检察工作整体提质增效。

    十四、共和国检察官不仅要做执法司法的“工匠”,还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师”

    要坚持理念引领,让司法办案更有灵魂。我们办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关国家治理、法治建设大局。共和国检察官不仅要做执法司法的“工匠”,还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师”。没有理念引领,只能是机械办案!缺乏从典型个案中提炼理念的意识和能力,不是合格的检察官、称职的检察长。

    十五、着力打造一批能办案、善办案的专家型检察官

    业绩考评运行一段时间后,检察官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都会暴露出来。如果是某个检察官、某个办案组的个别问题,调整人员、优化结构;如果是普遍的能力不足,就要积极培训、练兵,领导干部上讲台、同堂培训的重点要作相应调整,解决好紧迫、突出的素能问题,着力打造一批能办案、善办案的专家型检察官。


                                                                                   (转载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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