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以劳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 2021-11-12 10:20:02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3941


11月5日下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成都市首例“以劳代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副院长谢立新担任审判长,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立新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案件详情

此前,蔡某因非法狩猎、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等行为被简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目前尚在缓刑执行期间。刑事判决生效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蔡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其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决蔡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3580元,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Part.01

成都市检察院经立案审查查明

蔡某于2017年6月使用火药枪在简阳市丰禾镇上游村3组小湾山的山坡上猎捕了草兔一只,同年年底,蔡某于简阳市五星桥通往平泉镇的101乡道旁购买普通鵟1只。2019年11月至12月,蔡某采用网捕的方式在其种植的土地上猎捕了雀鹰1只、珠颈斑鸠12只,灰胸竹鸡9只,骨顶鸡2只、黑水鸡1只、家鸽1只。蔡某将其猎捕和购买的野生动物全部冻在其家中冰柜里,准备拿来食用。2020年5月14日,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28只疑似野生动物死体,并全部送往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Part.02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

蔡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形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1只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2只,灰胸竹鸡9只,骨顶鸡2只、黑水鸡1只、草兔1只;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1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蔡某对其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Part.03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诉辩双方围绕蔡某是否应当承担、如何承担因非法猎捕、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最终,被告蔡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致歉。法庭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主持了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蔡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蔡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3580元的民事责任,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鉴于蔡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经成都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磋商并征得成都中院同意,决定对蔡某采取“以劳代偿”的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由蔡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在简阳市义务劳动三年,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护林、巡视环境卫生、排查地质灾害等劳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同时在简阳市爱心无限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公益活动。

 

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对被告蔡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呼吁大家敬畏自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美丽宜居家园。本次公开庭审,既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又侧重从当事人出发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比单纯一次性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生态的修复和治理,也更有利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筑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防线,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提供了检察智慧。

庭审结束后,围绕“司法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恢复性司法以及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和价值”为主题,四川省高院环资庭、成都中院、成都市检察院及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代表共计二十七位专家学者们就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研讨交流,就本案的意义和价值为延伸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多司法智慧和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