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候某仲裁裁决执行纠纷检察建议案

发布时间: 2021-01-28 15:58:42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2300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候某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2017年5月2日,候某向所在地审判机关申请对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同日,审判机关立案执行。2017年9月15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审判机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未获支持。其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锦江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锦江区检察院受理审查后,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执行裁定进行纠正,但是未予采纳。锦江区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提请成都市检察院跟进监督。成都市检察院依法立案跟进监督,并经审查后向同级审判机关发出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纠正违法情形。2019年10月10日,检察建议被采纳。


检察官说法


锦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保持对线索的高度敏感性。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表面事实和证据往往与真实情况具有较大差距,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锦江区检察院敏于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夯实证据基础,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检察监督中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锦江区检察院依法查明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以及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导致执行不当等关键事实。据此促使审判机关及时纠正执行行为,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运用法定的跟进监督方式,提升检察建议刚性。该案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在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接力开展监督工作,最终促使审判机关纠正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候某仲裁裁决执行纠纷检察建议案,系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以来,首例对违法仲裁及仲裁非诉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亦是首例通过两级院跟进监督方式,接力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通过该案办理,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决定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诉立执行监督案予以审查,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该案入选最高检《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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