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等10人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发布时间: 2020-11-15 17:35:01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676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3日,施某某纠集何某某、鲜某某、施某、张某、李某某、杨某某(在逃已抓获)共7人在张某家里作分工后,于当日晚至次日凌晨到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社区原文锦江温泉旁,盗伐1棵绿化委员会挂牌保护的国有楠木树,并将该楠木树锯成2截原木。杨某、唐某某帮助吊装、转运楠木原木;宋某某帮助联系买家收购,并联系贺某某伪造《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另查明,施某某、何某某、鲜某某、李某某、杨某、杨某在盗伐、转运楠木树过程中,故意毁坏村民价值8625元的樱花树115棵。经鉴定,被盗伐楠木树系树龄160周年的三级古树,立木蓄积5.239m±,原木价值106560元。


‐‐‐‐诉讼过程及结果


本案发生后,崇州市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指导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批捕8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24日移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未直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古树,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名木古树”,遂于2019年7月18日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8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某、鲜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杨某、张某、施某、唐某某、宋某某、贺某某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发生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内,崇州市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战略部署、成都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崇州宣言”的相关工作要求,立足基层检察职能,准确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积极服务全市绿色发展。


(一)精准定性,确保案件成功办理。鉴于该案发生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内,崇州市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盗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罪名,法律适用上较为复杂。围绕本案存在定性难题,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查阅了国家林业局相关规定并结合全案证据,得出最终结论:涉案树木经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为“古树”,即认定为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树木,按照特殊法条优先原则,全案应当以刑法第344条定性。最终,崇州市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实现了对犯罪份子的精准打击。


(二)积极作为,全链条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惜濒危野生动植、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和保护公益为出发点,以此案为依托,积极主动作为,从加强宣传增强社会民众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到监督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度,再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挖、移植、贩卖、破坏古树名木的犯罪行为,全方位加快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成效,形成全链条保护。


(三)全程跟进,积极修复受损生态。2019年,崇州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崇州市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共建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应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的生态修复“4R”(Rehabilitation)机制。本案中,为修复受损生态、保障植被恢复效果,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法院、林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定植被恢复方案的落实细节,从保证金的收取、到恢复过程、再到修复结果验收评估,做到全程跟进,保证每个环节无遗漏,并联合法院对被告人在生态修复教育基地的补植修复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履行到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