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 2020-11-12 16:12:09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521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6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崇州市2019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通告》,


‐‐‐‐确定崇州市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崇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天然水域。2019年5月1日,‐张某、汪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味江河携带电瓶和逆变器用电击的方式捕鱼,违法电鱼十种,总重量为2480.9克。2019年6月29日,四川省水产学校出具《崇州市张某、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本案渔业资源损失为6839.28元。


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9年7月11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11日,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18日,因张某、汪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16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9月25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二人赔付渔业资源损失6839.28元、公告费1000元和鉴定服务费8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汪某某已赔付完毕。

典型意义


(一)刑事、民事同步追责,严厉打击禁渔期内“电鱼”违法犯罪行为


禁渔期是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的法律措施。“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我国自夏商始便有周期性禁渔以保养渔业资源的规定。张某、汪某某不仅在禁渔期捕鱼,而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渔获物没有选择的、毁灭式的“电鱼”方式捕鱼,将导致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显著降低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进而对自然水域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检察机关同步追究二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有力实现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


(二)精准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


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本案中,崇州市检察院委托四川省水产学校出具《渔业资源损失价值认定意见书》,不局限于水产品经济价值的计算,引入专家力量综合评估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科学论证和量化生态资源损失金额。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主动实践“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模式,有效保障了案件顺利办理。


(三)教育为重,通过督促违法行为人参与公益活动,延伸案件社会效果


在审判环节,崇州市检察院支持法院引入第三方力量,促成张某、汪某某自愿与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协议。二人将根据协议,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一年六个月期间,义务参加崇州市区域内民间河长巡河等旨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公益活动,不仅使得二人深刻反思,同时进一步发挥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积极作用。